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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告高山铺收费站违法 市中区法院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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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市民告高山铺收费站违法 市中区法院裁定驳回

乐山新闻网讯(记者 宋瑞琦)昨(2)日下午,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李玫加诉被告乐山市交通管理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会)交通行政管理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5日,市中区市民李枚加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告市交委会管理下的乐峨路高山铺收费站所收取其的来回通行费16元属于违法,且该收费站的设立亦属违法设立,要求法院确认市交委会收取通行费16元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高山铺收费站。

  今年6月21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交委会在法庭上出示了四川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改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变更乐山市“三路两桥”收费公路项目收费主体和收费性质的批复》用以证明高山铺收费站收费的合法性。原告李玫加及其委托代理人刑连超坚持认为,高山铺收费站涉及的一级公路,连续里程只有18公里,不足《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50公里数,该收费站公告及收费许可证的批准文件违法了上位法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经过审理,2日下午,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市交委会作为乐山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有权管理其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其提供的《关于变更乐山市“三路两桥”收费公路项目收费主体和收费性质的批复》文件明确了乐峨公路及徐浩青衣江大桥收费公路项目由经营性收费变更为政府还贷性收费,纳入乐山市政府还贷公路“统收统支、统贷统还、总量控制”管理的事实。《收费许可证》所规定的收取原告车辆往返共计16元通行费并无不当之处。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驳回原告李枚加的诉讼请求,所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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