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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你的安全】------★★请各位活动召集人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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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活动召集人注意了!!!!
请各位活动召集人注意了!!!!

           事件背景:
          10日 到万州区潭漳峡进去穿越的 重庆驴友队 据说是江北的。遇大水,现确认已死7人,包括队长(超哥),请认识,知道这次来的驴友的通知一下他们家人,相互转告一下,现在政府已经出门,公安,消防,旅游,万州驴友等等已经全面出动。

            网友热评:作者:小心来说1
                  一、
       重庆驴友空间是重庆驴友的交友召集空间,是在原来叫甚么“花非花”的驴友创立的,图图(现在的总版主)只是里面的一个小版主,他本人在政府部门上班,是个不务正业,不干于做社会的螺丝钉的人,也是“花非花”的朋友,由于该网站搞得好,后来越来越出名,商机业凸显出来。而图图见有利可徒,就组织一帮人对“花非花”的攻击,最终导致空间的分家,所以现在有个**,和cq69.skg,这是大家所知道的。这些参加攻击的人后来就成了里面的版主。
        二、
       现在大家都不知道驴友空间商业发帖每月都是要给图图200元钱的,还有重庆的户外店打广告,图图也是要获得利益的,至于怎么样的利益,我相信大家都很清楚。
                  三、
                      超哥(亡)这次出这样的特大事件,作为是发起人,应该负主要责任,其余的死者家属可以就这一事件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获得相关的赔偿。如果图图收了超哥(亡)的钱,那么民事诉讼的主体就发生了改变,就该是图图了,因为你是提供了大家联系的平台,有了空间大家才召集在了一起。同时超哥的家人也可以根据这样的事实起诉图图。
                  四、
       虽然你图图在网站上说:户外有风险,责任自己负,但是你忽略了一点,你说的话不是法律,你只是一个小小的网站罢了。不可能每个公交车驾驶员对上车的人说:是你自己要坐车的,出了事情我不负责!你觉得这可能吗?
。。。。。。。。。。。。。。。。。


            户外第一案例:
            2006年7月7日,南宁市民梁某通过网上发帖,召集了12名“驴友”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帖子中称“费用AA”。 就在7月9日早上7时左右,因赵江山洪爆发,21岁的湖北籍“驴友”小骆不幸葬身山洪之中。
      小骆伤心欲绝的母亲将与女儿同行的12名“驴友”推上被告席。两个月前,南宁市青秀法院对这起被称为“中国户外运动第一案”的首例驴友死亡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让“驴友”们“胆战心惊”:法院确定了这个13人团队的责任比例,梁某、小骆和11名“驴友”分别为6比2.5比1.5。根据这一比例,法院判决发起人梁某承担16万余元的赔偿,其他11名“驴友”连带赔偿近5万元。


       请各位准备召集。。正在召集的。头驴们注意了!!!!!!!!!!!!

[ 本帖最后由 邻水川哥 于 2009-7-13 11: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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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3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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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驴难当!!!

多注意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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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有误,那个只是一审,
7.9赵江山洪损害赔偿案”终审判决结果
  判决书主要内容摘:
  本院认为: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上诉人及络×等人进行户外集体探险,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各参与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上诉人及骆×在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突遇山洪暴发,造成骆×死亡,骆×的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上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骆×死亡存在过错,并据此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但是,尽管上诉人对骆×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参加户外集体探险的当事人仍应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因此,本院酌情确定上诉人陈××等十一人各补偿被上诉人骆××,黄××2000元,梁××在该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作为发起人,应比其他参与者适当多分担责任,本院酌情确定梁××补偿骆××、黄××3000元,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撤销原审判决;
  2、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共25000元的经济补偿。
  3、(略)
驴友部落南门店-高升桥东路风尚国际商铺56-57号,TEL1361804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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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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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象大多都买了保险的 保险公司要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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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同学  出门多注意安全  很多线路依自己体力 经验 来看 不要一定要去到哪里  不要一定要怎样     出门前请多了解当地各种情况  多跟去过去的朋友交流
骡马驿栈丽江2号店--骡驿 13108887292  QQ 547488980 我来带你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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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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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这个说法有误哦, 如果这个说法成立的话,那么都是中国人,生活在中国的土地上,这片土地上的任何一个人出了意外,都要找创立这片土地的人赔起哦,因为有了这个土地,大家才会生存在这里.同理,出意外的人的父母都要负责任哦,因为你生了你的娃娃,才有机会发生意外.
纯属强盗逻辑,个人意见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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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哥(亡)这次出这样的特大事件,作为是发起人,应该负主要责任,其余的死者家属可以就这一事件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获得相关的赔偿。如果图图收了超哥(亡)的钱,那么民事诉讼的主体就发生了改变,就该是图图了,因为你是提供了大家联系的平台,有了空间大家才召集在了一起。同时超哥的家人也可以根据这样的事实起诉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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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还是注意安全,生命是第一位的,切莫逞能,莽撞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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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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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伴同游,只要不收任何费用,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各自的责任应该自己负责,自己负责买保险,至不过,消费的时候一起消费,各负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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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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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前往天堂的驴友表示哀悼,同时希望他们在天堂能看到更为美好的风景,希望天堂没有泥石流!

      我们驴友还是要注意安全,安全第一是我们出行的理念!只有我们每次都安全的行走,才能够看到更多的更美好的风景!

      各位驴友一定要根据自己的身体情况量力而行,还有就是大家在出行前还是应该多多关注天气情况,同时预计前往地区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充足的准备再成行。

     记得去年国庆的时候和几位朋友穿越峨边到马边的路线,当时下山就是有一个陡峭的峡谷,且旁无他路可寻,当时我们领队的“野人”就说这个地方要是夏天暴雨季节是万万不能来的,因为如果突下暴雨就会引发难以想象的后果。

     所以做好充分的预测和准备再出行,是对我们已经我们的亲人负责的一种态度。最后愿所有行走的驴友们平安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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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连带责任说得通?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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