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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对不起

对不起,请大家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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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恶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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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3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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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份道歉书真诚与否相信大家都是很清楚很明了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是真的真诚的道歉的话,我相信大家都会原谅你的!
从我加入517开始,我就把这里当成了一个温暖的大家庭,根本没想过这是在网络中吗??也许是我错了吧,我不该这样天真的认为!
对这件事情,我不想表达更多的看法与想法,我也不知道怎么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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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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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4 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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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面各位的高论,感慨颇深。发言者或是真人,或是马甲,偏袒一方也好,实事求是也罢,最起码有一点给我的印象极深:517人确实太善良,太大度,太善解人意了。这样的一个大家庭怎能会没有凝聚力呢。517之所以兴旺,原因也正在于此。
但遗憾的是,截至目前,很少有人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这次事件,而多是从感情基调出发侃侃而谈。也正是由于这里的人们对517倾注了太多的情感,付出了太多的真诚,拥有了太多的期冀,才造成了别有用心之骗人者能屡屡得手,使得本来蔚蓝的天空出现了一股乌云,让人们彼此不再敢于以诚相待,而是不得不戴上有色眼镜看人,更玷污了517这个和谐友善大家庭久负盛名的美誉。这是另一个意义上的悲哀——一些人不喜欢用国家法律来保护自己和惩处坏人,他们在继续演绎着农夫与蛇的故事。
其实,法律与道德属于两个既相互关联又根本不同的层面。人无完人,每个人一生中都可能犯下这样那样的错误,但错误这个词的外延很大,上班迟到算是犯了错误,杀人(即便是过失)也是一种错误,这绝对不能一概而论。有些错误犯了,不是承认了,决心改悔了就可以,如果他的错误行为仅仅是违反了公共道德,那么舆论、谴责、奉劝等手段足以解决此类问题,这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解决方式。但是,当他的错误行为已经超越了道德范畴,而是触犯了国家法律时,那么如果还停留在道德层面去解决,这就是亵渎了法律,是为国法所不容的。这种行为表现,轻的叫缺少法制观念,说严重了,与包庇无异。国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这一点相信每个人都清楚,如果把感情凌驾于法律之上,用同情和怜悯替代法律的强制,那就是对自己,对受害者,对集体,对社会的严重不负责任,也是对应受惩罚者的袒护和怂恿,使之有可能一错再错,错上加错,导致更为恶劣的后果,这是最可怕的。
法律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更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一种带有强制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触犯了它,只能受到惩罚而别无解决方法。法律惩处的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专指哪个人。无论谁,只要是实施了这种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且这种行为达到了法定的后果,必将受到惩处。
此次事件的主角——淡了红颜,使用了盗取别人文章和照片往自己脸上贴金的卑鄙手段,目的就是为了骗取钱财(尽管有既遂也有未遂),这就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诈骗犯罪行为。至于她在网上跟一些真诚的朋友谈情论感,估计无非也是为达到最终骗财的目的。试想想,一个被男人无情抛弃,心存报复社会心态之人,有可能再与其他人真诚沟通,付出真爱吗?何况已有证据证明,且她自己已经承认骗取了别人的钱财,这无论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均构成了适用国家法律的必要条件。当然,如果她的这种这种行为后果尚未达到法定惩处的界限,具体说就是骗取钱财数额较小或是案发前包括案发后积极主动归还了的话,法律上属于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那就要另当别论了。那么她的行为究竟是轻微或是严重呢?她自己最清楚。我在这个帖子前面回复中对她的奉劝,正是为了搞清楚她行为的后果。
忘了是哪个网友说的话了,很精辟:人,应该得到他“该”得到的东西。。。
跟大家重温了法律的意义,这得感谢各位赐予的机会,真诚地谢谢,包括淡了红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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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4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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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18岁、可以对自己言行负责的人,就要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并有为此负责的准备。

今天沈阳开始审判王强了,抢劫、强奸并杀害45个无辜人的暴徒,看报道他倒是挺为自己负责的,不但在法庭上和指责他的被害者家属对骂,还拎着手铐和扑上来撕打的被害者家属对打。
I come long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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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4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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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雪妃在2005-3-23 19:50: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秦潮在2005-3-23 15:20: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飞花缀月在2005-3-22 23:03:00的发言:

  楼上的为什么要针对猫猫,她的话只是对这件事说的,你有必要扯得那么远吗?
   
  


  可笑~~按照你的逻辑,如果我针对猫猫是不应该的话,那么你针对我就是应该的了?你把别人看成百姓,而把自己看成州官了吧?
  本来个人的观点有所不同有所讨论是很正常很普通的事,你怎么又奇怪了?
  再说我的那句话是就事论事,直接针对猫猫偏激的话推导出的一个荒谬的必然结果。可你怎么不直接针对我的话来讨论呢?我们俩到底谁在扯远了??
  我一直认为不论是谁即使再有道理也不能失去理性而致冲动偏激以至于失去本来的正确性!
  比如说就算我杀了100个人。你也不能说江姐也是我杀的。
[/quote]


飞花缀月虽然针对你,但她用她最真实的一面。而你呢?为啥要用马甲,其实你也怕别人对你的舆论而已。

本来我只是一个旁观的人,受伤害的并不是我,所以我不需要道歉或原谅,我只想看的是淡了红颜的后续发展。一个人要是想请求谅解并不是三个字就能了事的,而是要靠实际来证明自己。(但你那火药味十足的话我却不能赞同)
[/quote]


[/quote]

某些人在辩论问题时不敢就事论事,而只会在无言以对时转移话题顾左右而言它。你在没法驳胜我的推理时,没法否认飞花和猫猫的逻辑荒谬时,就卑鄙无聊地在我的马甲上做文章了, 我倒想请问你: 马甲与所说的话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如果马甲是真的,那么他说的话就是真的?如果马甲是假的,那么他说的话就是假的?----你也太可笑了吧!

退一万步说,就算你这个逻辑成立,那么你谁敢说在虚拟的网络上,自己马甲就是最真实的你?秦潮不姓秦;飞花不姓飞;雪妃也不姓雪,雪妃你自个的头像不也是虚拟的吗?你既然想要真实又何不真实到底??难道你也是因为怕别人的舆论吗??

网络上任何的马甲本来都是虚拟的自己,如果连这个最简单的道理也不明白,那么你除了幼稚还是幼稚!如果你想从马甲上诋毁对方,那么你除了卑劣还是卑劣!

我这马甲是去年9月8号看了红颜的‘今夜,我交给了你’一所谓原创之后特意注册的,然后我的第一篇帖子就是对红颜此文的回帖(这点大家应该清楚,我就不多说了。),所以说‘秦潮’也许是在517上第一个发现红颜这种卑劣行径并警告她同时也警醒大家的马甲,在这起事件上我和我另外的一个马甲也一直在谴责红颜的错误,可见从那时起一直到现在发生了这事,我一直都是明确反对盗版特别是反对盗用他人照片欺骗别人的,我不可能为红颜的这种丑陋的行径作任何的辩解。虽然我同情并声援55,但是我在前面也已经非常明确的说过:“我一直认为不论是谁即使再有道理也不能失去起码的理性而致冲动偏激以至于失去本身立场的正确性!”你们不从自身失去起码理智的言辞上找原因,却继续死不认错,转移话题,甚至妄想靠诋毁别人的马甲而使自己的‘理由’站住脚,在这点上你甚至不如红颜,至少她敢于站出来公开说了远不只三个字来认错!

这就是我对于你的每一句话就事论事的回答,我希望你也能够就事论事地和我讨论,如果你再继续顾左右而言它的话,我可没兴趣也没功夫陪你无聊地瞎扯。我反感所有卑劣无耻无聊的行径,包括红颜,也包括你这类的人!这就是我耿直的性格~~你有意见吗?



[/quote]



我 不 是 佛 所 生  我 便 是 妖 。

我 不 是 彼 岸 花  我 即 是 草 。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24 13:37:07编辑过]

我 不 是 佛 所 生 我 便 是 妖. 我 不 是 彼 岸 花 我 便 是 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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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我又看到了版上飘云缪雪的一篇道歉信,于是我想请问你们:你们谁敢把猫猫说的:“如果道歉有用滴话,还有警察干吗??!!!!!!!!!!!!”这句话发过去吗?
如果你们谁把这句荒谬的话一字不差地贴过去,或者说你们谁20年来从来没有道歉过,我就佩服谁!

请你们不要让我失望,我和大家都在看着你们!

我 不 是 佛 所 生 我 便 是 妖. 我 不 是 彼 岸 花 我 便 是 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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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得饶人处且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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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心静如水在2005-3-24 3:16:00的发言:
看了上面各位的高论,感慨颇深。发言者或是真人,或是马甲,偏袒一方也好,实事求是也罢,最起码有一点给我的印象极深:517人确实太善良,太大度,太善解人意了。这样的一个大家庭怎能会没有凝聚力呢。517之所以兴旺,原因也正在于此。
但遗憾的是,截至目前,很少有人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这次事件,而多是从感情基调出发侃侃而谈。也正是由于这里的人们对517倾注了太多的情感,付出了太多的真诚,拥有了太多的期冀,才造成了别有用心之骗人者能屡屡得手,使得本来蔚蓝的天空出现了一股乌云,让人们彼此不再敢于以诚相待,而是不得不戴上有色眼镜看人,更玷污了517这个和谐友善大家庭久负盛名的美誉。这是另一个意义上的悲哀——一些人不喜欢用国家法律来保护自己和惩处坏人,他们在继续演绎着农夫与蛇的故事。
其实,法律与道德属于两个既相互关联又根本不同的层面。人无完人,每个人一生中都可能犯下这样那样的错误,但错误这个词的外延很大,上班迟到算是犯了错误,杀人(即便是过失)也是一种错误,这绝对不能一概而论。有些错误犯了,不是承认了,决心改悔了就可以,如果他的错误行为仅仅是违反了公共道德,那么舆论、谴责、奉劝等手段足以解决此类问题,这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解决方式。但是,当他的错误行为已经超越了道德范畴,而是触犯了国家法律时,那么如果还停留在道德层面去解决,这就是亵渎了法律,是为国法所不容的。这种行为表现,轻的叫缺少法制观念,说严重了,与包庇无异。国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这一点相信每个人都清楚,如果把感情凌驾于法律之上,用同情和怜悯替代法律的强制,那就是对自己,对受害者,对集体,对社会的严重不负责任,也是对应受惩罚者的袒护和怂恿,使之有可能一错再错,错上加错,导致更为恶劣的后果,这是最可怕的。
法律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更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一种带有强制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触犯了它,只能受到惩罚而别无解决方法。法律惩处的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专指哪个人。无论谁,只要是实施了这种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且这种行为达到了法定的后果,必将受到惩处。
此次事件的主角——淡了红颜,使用了盗取别人文章和照片往自己脸上贴金的卑鄙手段,目的就是为了骗取钱财(尽管有既遂也有未遂),这就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诈骗犯罪行为。至于她在网上跟一些真诚的朋友谈情论感,估计无非也是为达到最终骗财的目的。试想想,一个被男人无情抛弃,心存报复社会心态之人,有可能再与其他人真诚沟通,付出真爱吗?何况已有证据证明,且她自己已经承认骗取了别人的钱财,这无论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均构成了适用国家法律的必要条件。当然,如果她的这种这种行为后果尚未达到法定惩处的界限,具体说就是骗取钱财数额较小或是案发前包括案发后积极主动归还了的话,法律上属于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那就要另当别论了。那么她的行为究竟是轻微或是严重呢?她自己最清楚。我在这个帖子前面回复中对她的奉劝,正是为了搞清楚她行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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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个国家这个民族最大的悲哀,就是几千年的所谓文明人治让我们根本不知道法制为何物。。
是的,这件事往重里说,绝对是触犯了法律是事件,那么,其结果就不是我们善良的意愿来解决的了,应该也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法律怎么宣判,我们就怎么认可——正想美国那为著名的大法官就辛普森事件所说的意味深长的一句话:“全世界都看到辛普森犯罪了,但法律没有看到。”
从这一时间,普通人除了明白,不管网络上还是现实中,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之外,更重要的,是应该学会很好地应用法律武器。因为所谓的人性在某些时候、某些人身上是苍白无力的,惟有法律,你可以说它是冷冰冰的,但,却是我们最应该尊重也不得不尊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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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我又看到了版上飘云缪雪的一篇道歉信,于是我想请问你们:你们谁敢把猫猫说的:“如果道歉有用滴话,还有警察干吗??!!!!!!!!!!!!”这句话发过去吗?
如果你们谁把这句荒谬的话一字不差地贴过去,或者说你们谁20年来从来没有道歉过,我就佩服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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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兄的确是第一个指出红颜有剽窃行为的人,当时,你也善意地只是说明了原文出处,并没有刻意地针对红颜。可见,你的内心依然是善良的。
那么,为什么对猫猫的话那么敏感反应那么大呢?呵呵,如果我们必须对自己说的每一句话都一定要负责一定要找出根据说出理由的话,相信我们大家都只有做哑巴了。
其实,我猜测猫猫说这话的时候只是引用了《流星花园》里的一句台词而已,她自己,绝对没有从小到大没说过一句礼貌用语,没道过一次歉——那句话,仅仅是前几年非常流行的一句“经典”话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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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秦潮在2005-3-24 13:13:00的发言:

刚才我又看到了版上飘云缪雪的一篇道歉信,于是我想请问你们:你们谁敢把猫猫说的:“如果道歉有用滴话,还有警察干吗??!!!!!!!!!!!!”这句话发过去吗?
如果你们谁把这句荒谬的话一字不差地贴过去,或者说你们谁20年来从来没有道歉过,我就佩服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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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没有偏袒哪一方,虽然是在网络,但在517上面却让大家看到了人性善良的一面,既然每个人都有权利去说出心中的想法和看法,那么作为你又为何去针对猫猫的一句话呢,你大可不必去理会猫猫的话,因为讨论的是帖子的主人.况且你就算想发泄心中的不满,也不能用那么尖锐的言语啊,而且你的话还带有讽刺的意味.难道你不觉得就因为你的一句话,而伤害了一个朋友吗.

说实话我并不认识飘云缪雪,我自从来到517以后,只是间接的认识他而已,我们没有言语上的接触,但在论坛上面可以从大家和他的发言看的出来,他的为人如何.你说我偏袒也好,我认了,因为我所相信自己看见和听见的.我还是那句话,他并没有说是[原创]……如果他知道会是这样的结果,我想他也不会等到有了这么多的星星之后才来犯下这个错误了。

还有请你睁亮眼睛,为什么大家对这两个人的看法都不同呢?我想不用我说你也会明白了。

(我之所以说这些并不是针对淡了红颜,而只是不满这位兄台那嘲讽意味的言辞。也希望她看了以后不要介意,做错事改正就好了,大家会看到你用事实来证明的。)
莫问真心谁知晓,爱亦相随念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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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4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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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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