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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胡斌飙车致人死亡,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顶格量刑三年,成都一男子无照醉酒驾车致使多人死伤,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获死刑。
判决一出,众说纷纭,说什么的都有,许多报到都可见诸报端、网站,不在累述,以下是个人意见,欢迎讨论。
妾以为,判决没有问题,杭州案子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其构成要件没有问题,量刑三年,其实已经是定格判了,一般实务中,相似案子自首、良好赔偿、获得对方谅解,判实刑,且顶格的,极少,毕竟,那是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感性而言,我也希望飙车致人死亡的,都去枪毙了,但就法律而言,判决,偏重。
成都的案子,许多人觉得重,请注意,罪名不一样,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主观是故意,其危害巨大,最高刑为死刑,没有问题,该案,犯罪嫌疑人,醉酒、且无照驾驶,说明其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有间接故意,完全行为能力人,能预见这样的结果,而他的态度是放任,有人说醉酒,醉酒状态罪行与清醒等同,根据自由意志原理,其陷入无意识的状态时是自由的,简单说就是没人逼他。若不这样认定,把自己喝醉了杀人的满街都会有,按最高量刑,考虑了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我觉得,合理。
这样两个案子就牵扯出来了司法和舆论的问题,大家说,胡斌是以为有钱才判三年,成都案因为背景不够,关注过多而被死翘翘了,许多专家也跳出来了,说舆论影响了司法,我相信他们不都是没有系统学过法律的,也相信舆论待对司法不是没有一点影响,但是,这是符合法理的。
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规则,他肯定是服务于该阶级的,公众关注度过高的案子,适当倾斜也是可能的,法律不外乎情理,这是古话,法不责众等,对这个工具的运用,在特殊的时候会跳出形式而回到其本质,一如在法律规则和法理的选择适用规则。
再者,司法判决,要求其与社会效果相平衡,简单的道理,如完全按法律来判,但是社会效果不好,判决得不到良好的执行,这样的法,不算好法。如古老习惯和成文法冲突时的处理。
还有,勿论英美法系、或是大陆法系,法官在允许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是存在的,也是必须的。
法还有教育、示范、指引作用,成都的案子,我是举脚拥护的,通过这样的教化,让那些漠视生命的王八蛋们知道违法成本如此巨大,确有震慑,判的好。
关于舆论很司法的讨论铺天盖地,采访司法机关的答案肯定是:我们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呵呵,我倒真是觉得,中国人的命本来就不贵,在关乎生命安全的范畴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是好事情,也许觉得离我们远,其实我们都是参与者,从来不要让人做什么就不如让人不敢做什么来的有效,我们都不想害人,那就让规则增加我们的自律罢,所以,大声呼吁加重那些夺人性命的违法吧,没有安全,都是空谈。
呵呵,做这个职业,也喜欢法律,或许司法学养以及观点都有失之偏浅,喜欢的朋友就一起讨论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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